Q:何謂代位繼承?
A: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所謂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亦即可以代位繼承者,必定為被代位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兒子代位過世的父親繼承祖父的遺產,至於被代位者的配偶或兄弟姊妹則無代位繼承權。另外,被代位人須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被代位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如果僅是被代位人拋棄繼承權,該拋棄繼承的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代位繼承人無從代位繼承拋棄繼承者的應繼分,例如父親拋棄繼承祖父的遺產,兒子並不發生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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