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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監護權之一方不適任時,他方可否請求變更監護權?

Q:有監護權之一方不適任時,他方可否請求變更監護權?

 

A:有監護權(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者,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無監護權(親權)的一方、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親權)。

所以有監護權(親權)之一方為虐待子女、帶子女出入不正當場所或非為子女利益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等不適任的情事時,無監護權(親權)的一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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