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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口授遺囑?

Q:何謂口授遺囑?

 

A:民法第1195條規定,要作成口授遺囑有兩樣前提要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方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是在遺囑人無法依普通遺囑方式為遺囑的情況時,所為之緊急遺囑,不需要經遺囑人之認可也不須遺囑人親自簽名,因此難斷定遺囑之真正。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民法第1196條另外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而三個月的期間起算,係指特殊情形解除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狀態時起。

此外,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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