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性侵害被害人的父母能否提出告訴?
A: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避免被害人不願面對被侵害之事實,反讓加害人逍遙法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謂獨立告訴,是指告訴人以自己的名義提告,無須受被害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拘束,所以性侵害被害人的父母基於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得就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縱使被害人表明不願追究或父母雙方意思不一致,亦不妨礙一方行使告訴權。
實務見解:
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是父母之任何一方,本其法定代理之地位,就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縱與他方之思不一致,其告訴仍應認為合法。至於民法第1089條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之規定,係針對私法方面之權利而設,與刑事訴訟法所定得獨立告訴之公法上權利無關,尚難援引為限制獨立告訴之依據(民國88年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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