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通姦罪提告後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告?
A: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通姦罪提告後可以只對配偶一人撤告。
不過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沒有例外規定,所以仍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對相姦人撤告效力及於配偶,無法只對相姦人一人撤告。
實務見解:
- 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是該條前段規定,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及於其他共犯,而但書規定則屬於例外,凡不合於例外之條件時,即仍適用原則,此為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刑法第239條之罪,其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暨相姦之人,原屬刑法上之必要共犯,前述但書既以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為限,則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仍應從該條前段規定,其效力及於該必要共犯之配偶,實不待煩言而解(最高法院 27 年非字第 20 號判例)。
- 告訴人得以單獨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乃為顧及婚姻關係中之家庭和諧,促使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然若婚姻關係已消滅,已無達成延續婚姻關係之可能,即無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有關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適用,從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自不能擴張至「前配偶」之身分,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因此,離婚後始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效力應及於必要共犯之被告(最高法院 104 年台非字第 27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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