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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需強制戒治?

Q:何種情形需強制戒治?

 

A:使用毒品者,同時具有「病人」及「犯人」的雙重性質,必須進入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協助戒除毒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10條單純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單純施用毒品罪者,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前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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