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有何刑責?

Q: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有何刑責?

 

A: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所謂製造,是指將毒品原料或粗製品做成精製品;所謂運輸,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將毒品由一地運送到另一地,有海、陸、空等不同途徑;所謂販賣,是指買入毒品而轉售給他人。

 

實務見解: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製造而成含毒品之物質外,尚包括加工於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使之除去雜質去蕪存菁之「純化」階段(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 3121 號判決)。
  1. 所製造之毒品,若因製造程序未完成,尚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711 號判決)。
  2. 運輸毒品罪,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而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者,雖得斟酌實際情形,依持有毒品罪論科,但仍以無運輸或販賣之意圖者為限。所謂「運輸」,係指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亦不以兩地間毒品直接搬運輸送於特定地點為限;因此,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相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之毒品移轉運送至終極目的地者,其各階段之運送行為,均為運輸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816 號判決)。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