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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強制採驗尿液嗎?

Q:警察可以強制採驗尿液嗎?

 

A: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犯第10條單純施用毒品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另外,依第20條第2項前段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10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2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至於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再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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