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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Q:債務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A: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另外債務人如認為執行名義上的實體請求權與債權人實體權利狀態不相符,欲以判決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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