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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與抵押債權何者應優先清償?

Q:稅捐與抵押債權何者應優先清償?

 

A: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優先受償權間之分配次序,應依法律規定定之,法律未規定者,則依優先受償權之性質定之。

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又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會由執行法院扣繳,不會參與分配。因此依法聲明參與分配者,稅捐徵收應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清償,不過除了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原則上稅捐之徵收無法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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