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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Q: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A: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才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其他場合成立的和解、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和解或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均非執行名義,亦無法阻止原本執行名義的效力。又和解筆錄中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須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後,方可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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