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A:強制執行在於滿足債權人的私權,所以應尊重債權人的意願,須待債權人申請方可開始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基本上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以書狀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實現的權利。所謂請求實現的權利,是指請求執行法院強制執行
以求實現的權利,也就是執行名義所載的請求權。
3.執行的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請求交付動產或登報道歉。
4.聲請執行的理由。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哪些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在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法院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查核。
(二)檢附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之規定,須提出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筆錄、公證書、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時,除法律有免徵執行費的規定外,聲請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若未繳納,法院限期聲請人補正亦逾期未補正,強制執行的聲請會被裁定駁回。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為之;其不在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所以債權人須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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