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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拍賣無實益?

Q:何謂拍賣無實益?

 

A:不動產價值不易估定,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執行法院為不動產拍賣應命鑑定人就不動產估定價格,核定後的價格為拍賣最低價額。拍賣最低價額如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者,屬於無益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於法所不許,因為一般債權人無法藉由強制執行程序獲得債權清償。但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7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如果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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