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抵押權?
A:按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設定抵押權之目的在於取得供擔保不動產的交換價值,藉以確保債權受到清償,所以抵押權的成立,須先有受擔保的特定債權存在為前提,但賭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賭債不可為設定抵押權的擔保債權。另外,供債權擔保的抵押物須為可讓與的不動產,但得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所以抵押人與債務人得為不同人,不過債權人與抵押權人則必須為同一人。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