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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之抵押物遭拍賣後,該第三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Q:第三人提供之抵押物遭拍賣後,該第三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A:民法第879條第1項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亦即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此第三人又稱物上保證人,而債務一經清償,即當然由物上保證人取得該債權,視為原債權的延續

另外,如物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就提供抵押物擔保有其他法律關係,例如委任,物上保證人亦可基於該相關的法律規定,向債務人請求償還所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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