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能否出租或再設定其他權利?
A:按民法第86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所以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可以出租或再設定其他權利。
所謂抵押權不受影響是指抵押物拍賣時,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若繼續存在於抵押物上,將影響抵押物變價的價值,所以民法第866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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