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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

小編說故事

  一日,天上的肥鵝鵝為了天上地下兩地的交通連絡方便,遂找來有建築界扛霸子之稱的多年好友瘦鵝鵝,雙方口頭上達成共識,由瘦鵝鵝自行提供建造材料,興建一座由天上通往地上的彩虹橋,瘦鵝鵝基於與肥鵝鵝多年的交情,在沒有簽立任何契約字據的情況下開始動工興建,沒想到在瘦鵝鵝完成彩虹橋工程後,肥鵝鵝竟矢口否認當初的口頭之約而拒付款項。

 

  瘦鵝鵝不甘心做了白工,即以肥鵝鵝拒付工程款項為由一狀告上了法院,問:瘦鵝鵝要求肥鵝鵝給付工程款之主張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縱當事人尚未言明報酬及計算方式,但事實上已進行施作,仍無礙承攬契約成立

 

判決要旨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承攬人供給材料,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縱當事人尚未言明報酬及計算方式,但事實上已進行施作,仍無礙承攬契約成立。(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判決全文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7757.00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第491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民法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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