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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合夥人需要負責嗎?

Q: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合夥人需要負責嗎?

 

A: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事業所生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無限責任。也就是說,此時的合夥人為合夥債務之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得向合夥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另外,實務上認為,債權人請求命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主張並舉證之責任;而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即不得將合夥人併列為被告,而命其為補充性之給付(29年台上字第1400號判例及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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