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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之權利義務

(一)受任人之義務

1.受任人之服從指示與注意義務:受任人應遵從委任人之指示,對於無報酬之委任契約,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有報酬之委任契約,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

2.自己處理義務: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但第三人之行為必須與自己負同一責任。

3.報告義務: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受任人應向委任人報告。

4.交付義務: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委任人。

5.損害賠償責任: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越權而導致損害,受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6.繼續處理事務之義務: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並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二)受任人之權利

1.事務處理權:分為特別委任及概括委任:受特別委任者得為處理委任事務之一切必要之行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除民法第534條6款事由之一切行為。

2.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任人受損害,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3.報酬請求權: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予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4.契約終止權:受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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