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肇事逃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肇事者之在場與救護義務!』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行為人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

 

  • 小編編故事

      泡芙阿姨某日晚上駕駛車輛變換車道時,造成旁邊機車騎士摔倒,泡芙阿姨雖然知道騎士倒地,但認為沒有發生直接碰撞,下車查看後,除協助扶起被害人,並馬上檢視被害人傷勢,並確認被害人僅受有右手擦傷,並無其他明顯外傷,且意識清楚,因此駕車直接離開現場。
問:泡芙阿姨主觀上已有直接之根據與合理之確信,認被害人所受輕傷無礙,乃離去事故現場,所為是否該當「逃逸」?

 

  • 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 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即產生在場並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故行為人於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聯繫,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任意停止,則於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應受即時救護之權,難謂不受危殆,行為人自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法學小教室

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肇事逃逸罪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才課與了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之義務,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實務上多認為肇事逃逸最之成立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也就是說,行為人無論是否知道自己肇事,只要離開肇事現場,均會該當肇事逃逸。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