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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

所謂僱傭,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雙方之間為從屬關係,通常具有以下特性(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判決參照):

 

1.人格上之從屬: 勞動者自行決定自由權之一種壓抑,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之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亦不能自行決定提供勞動力之場所、設備,或任意聘用助手,而勞務給付內容之詳細情節亦非自始確定。

 

2.經濟上之從屬: 生產組織體系屬於勞務受領者所有,生產工具或器械屬於勞務受領者所有,原料亦由勞務受領者所供應,責任與危險均由勞務受領者承擔,勞務提供者非為自己而為營業勞動。

 

3.組織上之從屬: 在現代企業組織型態下,勞務提供者之勞動力,必須編入其生產組織內並 並遵循一定生產秩序,始能成為有用之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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