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信用卡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第三人提供之抵押物遭拍賣後,該第三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何謂租地建屋? 票據背書是否須以簽本名為必要? 使用Line私下討論不實內容是否成立誹謗罪?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