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醫師幫孕婦墮胎會成立犯罪嗎?
A:今年才剛從大學畢業的小美,還在苦惱於找工作時,發現自己竟然懷孕了,小美不想讓父母知道這件事,也認為自己目前還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可以扶養小孩,決定去婦產科診所,由醫師黑杰克墮胎。
本案中,黑杰克得到小美的囑託,對小美施行人工流產,黑杰克雖然成立刑法第289條第1項加工墮胎罪以及刑法第290條第1項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但若是黑杰克是依其專業判斷認為有墮胎之必要(例如為了防止孕婦的生命危險),則可以主張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而除了刑法之外,優生保健法中對墮胎也有規範,而優生保健法中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是屬於刑法墮胎罪的特別法,且若是醫師在優生保健法中第9條第1項的六種情事下,因懷孕婦女小美的自願而施行人工流產,即阻卻違法,也不成立刑法的墮胎罪。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孕婦為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照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若是小美只有16歲,因為小美未成年,黑杰克為其墮胎時必須要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若黑杰克並未得到小美父母的同意就為小美施行人工流產,黑杰克就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不能阻卻違法,因此黑杰克會成立刑法第289條第1項加工墮胎罪以及刑法第290條第1項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
優生保健法中關於人工流產之規定,係屬刑法墮胎罪之特別法,該特別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懷孕婦女在六種情事下,得因自願而施行人工流產,故凡符合此等條件者,即阻卻違法,不成立刑法之墮胎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6463號
是未婚之未成年孕婦,縱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猶故意為之施行人工流產者,即不得阻卻違法,依其情節,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之加工墮胎罪或營利加工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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