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加重竊盜罪?
A:依照刑法第321條,犯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而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竊盜罪。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若是同時具有兩個以上的加重事由,僅會論處一個加重竊盜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897號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除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本件陽臺之柵欄,兼具安全隔離與防閑作用,被告攀爬踰越,侵入被害人住處,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開行為,雖兼具2款加重條件,其竊盜行為祇有1個,僅成立1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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