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公寓中,對只有自己住的房間放火,成立什麼犯罪?
A:因為大廈或公寓式的房屋,都是屬於整體建築,自己與他人擁有的住宅,就公共安全而言,具有不可分性,與獨棟式建築不同。所以在自己使用的住宅內放火,其實與對整棟公寓或大廈放火無異,其行為既與刑法第174條第2項之非現住放火罪,以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等,為其構成要件者不符,而第173條第1項,又未如第174條第1項就住宅建築物標明以「他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內容,自仍應依第173條第1項現住放火罪論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
惟因目前社會之房屋,無論為大廈或公寓式,俱屬整體建築,自己與他人擁有之住宅,就公共安全言,具有不可分性,與昔日房屋之獨棟式建築不同。故在自己使用之住宅內放火,實與對整棟公寓或大廈放火無異,其行為既與刑法第174條第2項之罪,以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等,為其構成要件者不符,而第173條第1項,又未如第174條第1項就住宅建築物標明以「他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內容,自仍應依第173條第1項論處(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73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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