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誣告罪?
A:依照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成立誣告罪。
所謂「誣告」,指的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
所謂「虛構事實」,指的是明知沒有這個事實而故意捏造,但如果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都不屬於誣告。也就是說行為人所申告的事實,並不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不是完全沒有原因,只是因為行為人所訴的事實,不能積極證明或因證據不充分,導致被申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能成立誣告罪。
誣告並不限於所告事實全部屬於虛偽的時候,才能成立,如果所告事實的一部分是出於故意虛構,仍然是誣告,並且虛偽的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就成立誣告罪。
一樣都是有一部份事實為真實、一部份事實為虛假,此時是否成立誣告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誣告的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若有,成立誣告罪,若無,則不成立誣告罪。
若是行為人就同一個事實誣告好幾次,因為誣告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審判權的法益,因此此時只會成立一個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
按誣告係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申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成立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
所稱誣告,指虛構事實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憑空捏造者而言,其誣告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並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682號
又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其要件,如其所訴之事實,既非完全出於虛構,又非全然無因,在主觀上既缺乏誣告之故意,自不成立該罪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
誣告罪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故以包括之認識,就同一事實分向數處誣告,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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