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未履行同居義務時該怎麼辦?
A:民法第1001條明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且依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得請法院命令不履行的一方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但不得強迫履行。若仍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惡意遺棄的離婚原因,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實務見解:
-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情形(大法官釋字第18號)。
- 倘夫妻之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並謂他方不與其同居,係惡意遺棄,而以之為由訴請判決離婚,於法自難謂為合(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517 號判決)。
-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990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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