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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原則

Q:什麼是保險代位原則?

 

A:在了解什麼是保險代位前,我們先試想一個案例:

 

 甲有一棟A屋,以A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某日,A屋遭丙故意縱火而全部燒毀,而甲得向誰主張何種權利來賠償他的損失?

此時甲有兩種權利得主張:

  1. 甲得向乙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2. 甲得向丙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如此一來,甲不但可以獲得保險金,也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金額,保險制度反而使甲雙重獲利,便與其損害填補原則有違。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始有保險代位原則產生。保險代位的立法理由:

  1. 不當得利之禁止:保險制度存在之目的乃在於填補損害,並非使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之可能,因此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後,則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2. 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責任: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受賠償後而消滅,係由保險人取得權利而向第三人主張,避免其避逃避責任。
  3. 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代位之行使,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為要件,此即為確保保險人盡速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所謂保險代位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有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換言之,就是保險人於給付完賠償金額後,保險人法定地、當然地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不須經由被保險人移轉,因此該權利為法定代位權。然而,代位請求權之客體必須為非專屬於被保險人之權利,而人身保險並無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因此人身保險原則上無保險代位之問題,惟有學者認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住院費、分娩費等,多為損害保險,具有損害填補之性質,應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而保險人如何能取得保險代位之權利呢?其應具備下列要件:

  1.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代位求償權之先決要件,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無庸討論代位求償之問題。
  2.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此要件乃為確定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始取得該權利。
  3. 代位權之範圍不得超過保險賠償範圍:保險人得代位之範圍僅限於其給付之保險金額,其他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主張。
  4. 損害賠償標的須一致:保險契約標的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標的相同時,始有雙重獲利之問題,若標的不一致,則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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