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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裡罵員工 旁邊沒人一樣算公然侮辱

2017-12-12

案例事實

    苗栗縣泰安鄉一間溫泉會館邱姓客務經理,於去年6月13日下午3時許,因不滿莊姓接待員工作表現,在溫泉會館辦公室對莊姓員工大罵,出口說「妳不是啞巴嘛」、「妳是白癡還白目」、「妳再自目一點」等語。莊姓接待員不滿,提起公然侮辱告訴,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邱男稱當時只有兩人在場,但該辦公室是溫泉會館10名以上員工辦公及進出打卡之地點,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依公然侮辱判處邱男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公然侮辱罪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用文字、言詞、態度、舉動等各種方式,在公然的狀態下對他人惡言辱罵、嘲笑、侮蔑,已經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且已經足以減損特定人的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何謂「侮辱」?

    所謂「侮辱」,指的是行為人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用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惡言辱罵、嘲笑、侮蔑,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或貶抑其名譽及尊嚴評價的程度時,就成立侮辱行為。

 

    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的言語、舉動等必須要「已經達到」減損或貶抑他人名譽及尊嚴評價的程度才會成立侮辱行為。因為刑法上對侮辱行為的處罰,是在保護他人名譽不受貶損,而不是在保護他人的主觀情感,因此就算行為人的言語用字遣詞不當,造成他人心裡感到不開心、被冒犯,雖然在道德上或禮節上有不妥當的地方,但是只要其言語並沒有貶損他人的名譽,就不成立侮辱行為。

 

何謂「公然」?

    所謂「公然」,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不必實際上這些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已經確實共見或共聞。

 

    本案中,邱姓客務經理對莊姓接待員說出「妳是白癡還白目」等語,已經足以減損莊姓接待員的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成立侮辱行為。而且邱姓客務經理侮辱莊姓接待員的地點在雙方任職的溫泉會館辦公室,該辦公室是特定多數員工辦公及進出打卡之地點,並且會館相關員工都能自由進出,因此邱姓客務經理辱罵莊姓接待員的場所,是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已經符合「公然」的要件,縱使當時辦公室內只有邱姓客務經理與莊姓接待員兩個人,並沒有其他人在場聽聞邱姓客務經理辱罵莊姓接待員,仍然不影響邱姓客務經理所為的辱罵行為是「公然」侮辱,而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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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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