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怨父未盡責拒付扶養費 卻因一封信判兒要給錢

2018-02-01

案例事實

    許男跟前妻婚後育有二子,1997年離婚,現已年邁體衰也無謀生能力,又無財產,希望法院裁准長子自去年8月起每月給他5千元扶養費。年約30多歲的長子拒絕付錢,表示父母離婚後,約定由父親監護,但父親卻未善盡扶養責任,一切都由母親照顧,提供一切開銷,因此要求法院裁准他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但許男卻提出長子寫給他的親筆信,長子在信中寫到:「從我出生懂事以來,你付出的照顧與關愛,那份感動佔據了我的心,困難時,你是我的助力,徬徨時,你是我的明燈。」長子也不否認有寫該封信。

 

    前妻則證稱前夫對兩兒子不關不問,沒分擔家用,但法官考量長子在信中雖對父親諸多不滿,不過仍有感謝父親過往照顧、關愛與栽培,可見父親有盡扶養義務,且離婚後雖一度由許男監護兩子,數年後就改由母親監護,法官評量許男、長子現今經濟、生活狀況等,裁定長子須按月給5千元扶養費用。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四種親屬相互之間,互負扶養的義務:1.直系血親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3.兄弟姊妹4.家長家屬

 

    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例如小濠與小列是兄弟,必須在小列目前沒有任何財產,而且無謀生能力(例如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的情況下,弟弟小列才能請求哥哥小濠扶養。

 

    但是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1項,民法第1117條第1項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廣智與筱丸子是父女,只要廣智目前沒有任何財產,就可以請求筱丸子扶養。縱使廣智有謀生能力,亦同。

 

    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廣智想要請求其女兒筱丸子扶養,但是廣智在筱丸子還未成年時就離家出走,對其不聞不問,此時負扶養義務的筱丸子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果廣智具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的行為,且情節重大,筱丸子甚至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許男為其長子之父親,許男已經76歲,法院調取許男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發現其104、105 年度所得分別為223 元、5491元,且名下僅投資乙筆,財產總額約為7,020 元,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權利。

 

    長子認為自己全仰由母親扶養、照顧,提供一切生活上所需之開銷,因此許男顯無正當理由對其未盡扶養之責,想要主張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而減輕甚至免除其扶養義務,但是法院依照長子寫給許男之信件,認為許男確實曾經有盡對長子之扶養義務,因此不得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請求免除或減輕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