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四種親屬相互之間,互負扶養的義務:1.直系血親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3.兄弟姊妹4.家長家屬
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例如小濠與小列是兄弟,必須在小列目前沒有任何財產,而且無謀生能力(例如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的情況下,弟弟小列才能請求哥哥小濠扶養。
但是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1項,民法第1117條第1項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廣智與筱丸子是父女,只要廣智目前沒有任何財產,就可以請求筱丸子扶養。縱使廣智有謀生能力,亦同。
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廣智想要請求其女兒筱丸子扶養,但是廣智在筱丸子還未成年時就離家出走,對其不聞不問,此時負扶養義務的筱丸子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果廣智具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的行為,且情節重大,筱丸子甚至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許男為其長子之父親,許男已經76歲,法院調取許男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發現其104、105 年度所得分別為223 元、5491元,且名下僅投資乙筆,財產總額約為7,020 元,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權利。
長子認為自己全仰由母親扶養、照顧,提供一切生活上所需之開銷,因此許男顯無正當理由對其未盡扶養之責,想要主張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而減輕甚至免除其扶養義務,但是法院依照長子寫給許男之信件,認為許男確實曾經有盡對長子之扶養義務,因此不得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請求免除或減輕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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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