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黃男涉嫌持有兩包毒品,又有施用毒品等行為,依實務見解持有毒品為毒品犯罪之基礎。因此,關於持有毒品與其後續行為之競合,向來論以吸收關係,是就持有毒品後,自行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抑或轉讓他人毒品,均認為持有毒品乃低度行為,應為後續之高度目的行為所吸收,故黃男上開行為應僅論施用毒品罪,並視施用毒品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予以論罪處罰。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係以立法方式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期能早日破獲該案,並藉由落實該案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若黃男供出上手,確屬實情,且與其所涉犯罪之毒品有關,則可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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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一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