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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威平律師解析】撞車還被抓到毒品 毒蟲不爽供出上游

2018-01-12

案例事實

    黃姓男子出車禍,轎車駕駛報案後,警員到場登記兩人的身分資料,豈料黃男要拿證件時,被警方發現包內有兩包毒品,黃男撞車還被抓,直呼有夠衰,撞車警方還要抓他,但他發誓沒有吸毒,連連咒罵毒品是朋友轉讓,不過經過初步驗尿發現黃男疑似有吸毒,最後黃男坦承吸毒,並供出上游,到他住處逮捕轉讓毒品的友人,將兩人移送法辦。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黃男涉嫌持有兩包毒品,又有施用毒品等行為,依實務見解持有毒品為毒品犯罪之基礎。因此,關於持有毒品與其後續行為之競合,向來論以吸收關係,是就持有毒品後,自行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抑或轉讓他人毒品,均認為持有毒品乃低度行為,應為後續之高度目的行為所吸收,故黃男上開行為應僅論施用毒品罪,並視施用毒品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予以論罪處罰。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係以立法方式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期能早日破獲該案,並藉由落實該案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若黃男供出上手,確屬實情,且與其所涉犯罪之毒品有關,則可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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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一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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