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律師洩露偵查資訊內容,依洩密罪起訴

2018-07-16

案例事實

   桃園地檢先前偵辦以呂男為首的詐騙集團,從該集團旗下吳姓車手手機通訊軟體內容還原發現,該集團遭查獲時,呂男通知卓姓律師陪同吳姓車手接受偵訊,並要求卓姓律師回報吳姓車手被查扣的金額,以及在檢調單位的供詞。桃園地檢署認為,卓姓律師涉嫌濫用律師未限制偵訊在場權,惡意洩露於偵訊時所知案情重要細節等內容,依洩密罪嫌將卓姓律師起訴。

 新聞來源

洪嘉威律師 評析

法學小教室

     刑事偵查程序中,可能伴隨著對被告權利侵害之可能性,以及一般人民並不具有法律專業,基於充實、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刑事訴訟法上賦予被告可選任辯護人,以及辯護人於偵訊中具有在場的權利。

   偵查程序主要目的在於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偵查行為的進行,本質上帶有一定之秘密性,因此在偵查進行中,不可將相關資訊公開給其他第三人,此即為刑事訴訟法揭櫫之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原則在於重大刑案,或是涉及多數被告的刑案中,為避免被告間可能從事逃亡、隱匿證據或勾串的情況,其重要性更是不可言喻。

   本案中,呂男與吳姓車手屬於同一詐騙集團的成員,卓姓律師將陪同吳姓車手偵訊過程中,所得知檢察署之偵查行為,以及吳姓車手在偵訊過程中的供詞透漏給呂男,顯然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觸犯刑法第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