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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刑法三讀修正酒駕再犯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2019-06-06

修法動態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法第185之3修正條文,較修正前條文加重再犯酒駕而致人死傷者的刑事責任,最重已達無期徒刑。法務部並說明,酒駕肇事致人傷亡,依個案具體情形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傷害的主觀犯意時,即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也就是酒駕致人於死涉及殺人罪責時,最重仍可判死刑。

 新聞來源
修正刑法第185-3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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