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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未加密WIFI,是否構成竊盜罪?

2019-06-20

案例事實

  屋主A(下稱A)在家中裝置WIFI,但未加設密碼,被鄰居B(下稱B)分享網路,A在使用上發現網速變慢,經查,原來是B盜用了他的網路,於是報警處理。

問:未經他人同意使用非自身的網路(WIFI),是否構成刑法第323條之竊盜罪?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刑法323準動產之竊盜罪

  依我國刑法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構成竊盜罪,如竊盜之客體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者,依刑法第323條之規定,以動產論。也就是說,除了一般認知之動產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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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刑法323條欲加保護之客體,如電能、熱能等此類能量,係屬使用後物質全部能量會減少,而具消長性質之能量。然而本案中的客體為網路wifi,屬於電磁波類型,使用後並不會消失或減少而不具有消長性質,故不屬於刑法323條保護客體範圍,因此,不構成竊盜罪。

  另本案中檢察官亦指出,電信法第56條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等未經他人同意的使用行為,然本案告訴人所設置的WIFI並未加設密碼,客觀上看來不排除有與他人分享之可能性,從而亦難以認定行為人有主觀上有不法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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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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