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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3準動產之竊盜罪
依我國刑法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構成竊盜罪,如竊盜之客體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者,依刑法第323條之規定,以動產論。也就是說,除了一般認知之動產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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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刑法323條欲加保護之客體,如電能、熱能等此類能量,係屬使用後物質全部能量會減少,而具消長性質之能量。然而本案中的客體為網路wifi,屬於電磁波類型,使用後並不會消失或減少而不具有消長性質,故不屬於刑法323條保護客體範圍,因此,不構成竊盜罪。
另本案中檢察官亦指出,電信法第56條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等未經他人同意的使用行為,然本案告訴人所設置的WIFI並未加設密碼,客觀上看來不排除有與他人分享之可能性,從而亦難以認定行為人有主觀上有不法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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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