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釋字第781號解釋指出,退除給與是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的給與,對於非屬一次性的退除給與,倘若新法規變動退除給與內容,且將其適用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領受的退除給與,即非新法規的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原對退伍除役人員較為有利的退撫制度有其時代背景,但為追求高於個人信賴利益的重要公共利益,且已適度減緩受規範對象的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釋字第782號解釋表示,退撫給與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於法律施行後,始依退休要件及所得計算基準,核定原退休所得是否超過依新法所定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與本俸計算的金額,並據以調降、執行於新法施行後應給付的月退休所得額,不再給付應扣除差額。可見是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期間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的退撫給與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的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至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釋字第783號解釋表示,對於非屬一次性的退撫給與,如新法規變動退撫給與內容,且將其適用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的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外,為維護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老年經濟安全,如追求的是高於個人信賴利益的重要公共利益,且已設有適度減緩受規範對象的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的措施,同時所採手段未逾越必要的程度,尚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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