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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81、782、783號】 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

2019-08-26

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司法院大法官二十三日召開第一四九六次會議,分別作成釋字第781號、釋字第782號及釋字第783號解釋,認為軍公教人員,若領取退休俸時,又再就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資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或超過公務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須停止領取退休俸,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立即失效;其他部分則未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屬於合憲。

 新聞來源

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釋字第781號解釋指出,退除給與是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的給與,對於非屬一次性的退除給與,倘若新法規變動退除給與內容,且將其適用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領受的退除給與,即非新法規的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原對退伍除役人員較為有利的退撫制度有其時代背景,但為追求高於個人信賴利益的重要公共利益,且已適度減緩受規範對象的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釋字第782號解釋表示,退撫給與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於法律施行後,始依退休要件及所得計算基準,核定原退休所得是否超過依新法所定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與本俸計算的金額,並據以調降、執行於新法施行後應給付的月退休所得額,不再給付應扣除差額。可見是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期間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的退撫給與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的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至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釋字第783號解釋表示,對於非屬一次性的退撫給與,如新法規變動退撫給與內容,且將其適用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的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外,為維護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老年經濟安全,如追求的是高於個人信賴利益的重要公共利益,且已設有適度減緩受規範對象的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的措施,同時所採手段未逾越必要的程度,尚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資料由法源法律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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