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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消防法三讀納入生命三權,維護消防員救災安全

2019-10-31

修法動態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消防員救災的 #退避權、 #資訊權 及 #調查權 等生命三權入法,以維護消防員的救災安全。

內政部表示,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量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這次則提升到法律位階,增訂消防法第20-1條第1項就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增訂消防法第21-1條就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也將直接開罰。

在調查權部分,增訂消防法第27-1條則是規定災害事故調查會的組成,一旦有消防員或義消因救災致死或重傷,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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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連結

鳴人堂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63/4134066

法源法律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3857.00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消防法第20-1條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消防法第21-1條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消防法第27-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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