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第三審上訴撤回前已委任律師 大法庭:被上訴人可聲請核定酬金 返回列表 第三審上訴撤回前已委任律師 大法庭:被上訴人可聲請核定酬金 2021-04-21 前言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被上訴人此前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的事件,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被上訴人可以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的酬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的酬金亦包括在內。而上訴人撤回上訴,固可在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除此以外的該審級訴訟費用,依同法第83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仍由上訴人負擔。則被上訴人在第三審上訴遭撤回前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所委任第三審律師酬金的合理部分為訴訟費用的一部,當應由上訴人負擔。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6782.00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1-04-16 房東擅入房客屋內討租金 法院:構成侵入住宅罪 2020-06-09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保障-- 僱用暑期工讀生應於到職日提繳勞退金 2018-12-12 【修法新訊】法院組織法三讀 - 大法庭新制! 2018-10-02 刑事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與例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2016-03-02 生技股王浩鼎被爆涉內線交易 檢調追查中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