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第三審上訴撤回前已委任律師 大法庭:被上訴人可聲請核定酬金

2021-04-21

 
 
前言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被上訴人此前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的事件,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被上訴人可以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的酬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的酬金亦包括在內。而上訴人撤回上訴,固可在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除此以外的該審級訴訟費用,依同法第83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仍由上訴人負擔。則被上訴人在第三審上訴遭撤回前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所委任第三審律師酬金的合理部分為訴訟費用的一部,當應由上訴人負擔。
 
 
 
相關新聞連結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