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故事
小明前向小華承租A土地,作為興房屋之基地使用,租賃期間共3年,並約定俟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消滅,小明如有意繼續租用,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經兩造合意另行訂定新約,逾期未簽訂新約時,視為無意續租,小華得收回土地。
嗣因系爭租約屆滿,上訴人未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簽訂新約,租約已屆期消滅,小明本應將其承租之土地返還給小華。
詎小明於租期屆滿後,竟拒絕返還A土地,小華遂向法院請求拆屋還地。
問:小華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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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何謂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我國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係學說上所稱之默示更新或法定更新,於定期租賃自均有其適用。
但本條規定於實務操作中,如出租人慮及承租人取得此項默示更新之利益,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者,亦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也就是說,定期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反對租期屆滿後續租之意思表示,不限於租期屆滿後,始得為之。其於訂約之際,若約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之方式,以阻止續約之效力者,該租約於租期屆滿時,即當然消滅。除當事人另有新的租賃之合意,成立新的租賃契約外,承租人單方面之繼續使用原租賃物,仍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
因此本案中,小明與小華間之租賃契約既已明定「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消滅,承租人如有意繼續租用,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經兩造合意另行訂定新約,逾期未簽訂新約時,視為無意續租」時,該租約於租期屆滿時,即當然消滅。如小明與小華間未成立新的租賃合意,則小明單方面之繼續使用原租賃物,即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小華請求拆屋還地之主張自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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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