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動態
立法院(六)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第85條條文修正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延長,從原本4分之1調高為3分之1,藉此維護國家刑罰權,落實司法正義。
法務部表示,目前刑法第83條、第85條設有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制度,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因逃匿而遭通緝或案件因其他法定原因停止偵查或停止執行或未能繼續執行者,時效停止進行。而該停止進行之期間,依三讀修正前規定,是在經過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期間四分之一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進行。但考量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在偵、審過程拒不到庭或棄保潛逃、於有罪判決確定後逃匿規避執行仍時有所聞,若始終未到案亦將因罹於時效致追訴權或行刑權消滅而無法追訴犯罪或執行科刑,已影響國家刑罰權執行之公平性,並傷害司法威信,所以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另配合本次修正,為免發生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應如何適用疑問,一併規範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將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藉此兼顧維持法秩序。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為準)】
刑法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刑法第85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