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動態
財政部於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專案時,如因一時疏忽未扣繳、短扣繳或未繳清的稅額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已依限扣繳及申報者,免予處罰。
財政表示本次修正目的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其中配合境外資金匯回投資政策,考量受理銀行控管責任以金融投資部分最為複雜,如果因一時疏忽或未熟悉相關規定導致未依規定扣繳之可責性較低。
是以依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明定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經限期責令補扣繳及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未扣繳稅額在三十五萬元以下者,免罰。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經限期責令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扣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免罰;自動補申報,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扣繳稅額在七十萬元以下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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