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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徵兵規則修法,同等級學歷不得再次申請緩徵

2021-09-28

修法動態
每年6月多數役男畢業等待服役,考量役男入營緩急需求不同,昨日部務會報通過「徵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增訂在不影響徵兵需求情況下,尚未列入梯次徵集的役男,可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外。
為避免役男藉此規避入伍,內政部表示將明訂曾以相同等級學歷 (含休、退學)辦理延緩入營者,不得再次申請延緩入營;如為大學、碩士或博士等不同等級學歷,則得分別申請延緩入營;又考量年逾33歲役男,已接近36歲法定除役年齡亦規範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此外,就審慎判定役男體位及維護兵役公平,這次修法增列替代役體位案件判定前,亦比照免役體位案件,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免役體位外,其它如心血管疾病、肝腎功能異常或重要關節活動受限等病症,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查。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徵兵規則第13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徵兵規則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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