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及歧視貶抑等八種行為態樣,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民眾如果遇到跟蹤騷擾行為可以報警處理,警察獲報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會立即展開調查,若認定有跟騷行為的犯罪嫌疑,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警政署已成立中央及地方緊急應變小組,即時處理緊急個案,將持續對內進行教育訓練,並對外向民眾宣導。
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依同條第2項規定,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違反保護令,依同法第19條規定,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