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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指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第5條及第8條,則針對逃避動員、臨時召集,或應受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罪,增列最低法定刑為一年有期徒刑。草案第7條故意拖延至除役年齡規避兵役,始經查獲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此外,針對煽惑、唆使、庇護、便利等幫助他人逃避兵役罪,草案第13條增列最低法定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並增列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的犯罪態樣。
內政部表示,兵役為憲法賦予國民之義務,在立法上具有強制性,不盡義務或妨害他人盡義務,依法當受懲處,為維護兵役義務的尊嚴,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而有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等原因者,調整最低度刑為一年以上,以有效遏阻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的行為及符合兵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