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個案究竟是借用概念?還是抄襲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並非總是如此清楚。
若有爭議,仍要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而法院會從「有沒有看過原作?」、「像不像?」兩方面來認定是否構成抄襲。至於「致敬」是否會踩到著作權紅線?必須強調的是,致敬「不一定等於」合理化後續利用行為。雖然致敬往往出於善意,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致敬」在客觀上仍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
實務上經常看到,有人將他人著作重製成搞笑版本,因為是搞笑、反諷,不太可能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但重製者發揮創意,搞笑版本反而更受歡迎,部分國家的法院認為,詼諧仿作與原先著作是不同市場,未必會侵蝕原本市場,且賦予原作新的意涵,認為是合理使用,但也有遭法院認定侵權的案例。因此,詼諧仿作被認為是著作權灰色地帶,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運用上仍要謹慎。
法學小辭典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