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新北市1名22歲張姓男大生,在校是足球隊的重要幹部,常常會將對手的比賽錄在攝影機內,事後再與隊友討論如何攻防。本月22日上午10時許,張生騎乘Ubike準備返回住家,將腳踏車歸還至中和區秀山國小停放區,卻將攝影機放在Ubike置物籃上忘記帶走,直接返家休息,直到隔天清晨才想起來攝影機放在置物籃上,立即衝下樓尋找,卻早已不翼而飛,張生隨即前往中和秀山派出所報案,拜託警方幫忙,看有沒有機會尋回。
警方受理後,立即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係一名婦女將攝影機帶走,再循著婦女離開的方向沿路調閱監視器後鎖定婦女的特徵。隔日上午7時許,承辦警員在景平路與秀朗路指揮交通時,發現1名路上行走的中年婦女,特徵完全相仿,警上前詢問後,方女才坦承有其事,隨即將他帶回派出所問訊。
方女向警方表示,平常都在附近撿回收,誤以為是回收物,便撿回家中做資源回收,不知道觸法,也沒有侵占的意思。但由於被害人已提出告訴,且侵占遺失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訊後仍依侵占遺失物罪將方女送辦。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侵占遺失物罪
依照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所謂「遺失物」,指的是該物品已經完全脫離本人持有,例如小明從學校返家後,發現自己的高鐵車票不見了,絞盡腦汁仍然想不起來高鐵車票是掉在學校還是在公車上還是馬路上,此時高鐵車票已經完全脫離小明的持有。
所謂「漂流物」,指的是隨水漂流的遺失物被撈獲者。
所謂「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的是該物品只是偶然脫離本人持有,例如小明從學校返家後,發現自己的高鐵車票不見了,想起來原來自己把高鐵車票忘在學校抽屜,此時高鐵車票只是暫時脫離小明的持有。
在做侵占行為的當下,行為人必須有將該物「據為己有」且之後不返還的想法,才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本案中,張生的攝影機之所以會脫離張生持有,只是暫時忘記在腳踏車置物籃,屬於「其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方女將攝影機帶走時,若是方女心中認為該攝影機是已經被丟棄的「無主物」,則因為方女並沒有侵占的故意,就不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反之,若是方女心中明明知道該攝影機是他人的東西,只是忘了帶走,心中也有將該攝影機據為己有且之後不返還的想法,則方女會成立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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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