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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吸毒行為本身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甚有涉及刑事責任,其對交通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甚為嚴重,為建立考照後的發照觀察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毒駕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的管制藥品者,依規定考驗合格後,應於一年內未再有毒駕、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的管制藥品情形,始發給駕駛執照。
交通部指出,因毒駕吊銷駕駛執照者或經警察機關確認為施用毒品者,如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此外,若毒駕吊銷駕駛執照者或經警察機關確認為施用毒品者,申請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3條檢附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