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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兵法(四):公司設立之法律風險

2018-03-27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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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始而敬終,終以不困。《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公司發起人或設立人是否對即將設立的公司進行充分的規劃?以及是否對相關程序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是否有能力履行設立之義務及責任?發起人本人是否符合相關法定條件?資本是否充實?在在都牽涉是否有一個合法與良好的設立過程,也涉及到公司設立後之經營風格與能否長治久安。

 

公司成立之初,應事先能做好專業的法律設計及規範,往後碰到之法律問題應可大幅減少,可說好的開始(良好的設立、穩健的制度)即是成功的一半。公司設立之初,若存有法律上之瑕疵,必然會在日後運作過程中,埋下深遠隱憂,有可能連動到相關法律責任而未覺察。而且隨著立法趨勢,相關法律就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第三人之責任趨於嚴格,有意擔任負責人者,需有正確認知,相信在未來營運上,也可提醒崇法、遵法及守法之重要性,減少風險發生。設立過程中之法律瑕疵,固然不一定在短期內引發公司之法律危機,但未予覺察或排除,其法律風險仍然一直存在,一旦發生,對公司來說,仍可能成為致命打擊,造成公司無限法律夢魘,如有涉訟行為,更造成經營上之困擾。

 

章程可謂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為公司內部組織及業務活動之根本規範,亦是公司自治權之所在,可謂公司組織之基本憲章,更是公司經營最高原則。為釐清公司對內、對外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在公司成立之初訂明在章程內,所謂慎之始也。在公司運作上,股東會常被董事會操控或流於形式,違背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職責之法定設計,為明確劃分兩者職責,規劃經營權之歸屬,宜在章程中載明。常見公司於成立時,隨意尋找其他公司之章程來做修改,但容易在未替公司量身打造下造成設計組織架構或運作模式不符,當問題發生時,即成為爭議源頭;再者,公司法有關業務之範圍與活動有所約制,如第13條轉投資之限制、第16條得否為保證人之限制等,可於設立時明確訂出,以減少困擾。

 

董事會是公司的靈魂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一家公司最高的治理機關,是公司成立之靈魂重心,其成員是否健全適當,攸關公司成長與發展。一般而言,公司設立之初,對於董事人選常有內定或推舉或由投資者商定,期待在適合董事群策群力下,眾志成城,開疆闢土,為公司開展一條坦途。因之,設立之初有關人選問題,有其風險性,當選舉時,能否選出有能力之董事,亦是必須注意之風險。若無法順利選出或選舉過程有爭議,當為法律風險源,不容輕忽。

 

控管機制的健全

另外,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否合理、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完備、監督控制機制是否健全、高階經理人員之間的權力如何制衡等,也需注意在公司運營過程中作安適完備之安排,避免「禍起蕭牆」,不然公司內部出現爭端,將直接影響到公司之健全發展。企管學常用強弱危機分析法(SWOT Analysis)來看,不論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機會(Opportunity)、威脅(Threat)等因子都存有風險問題。自公司設立角度,應評量公司當時組織、資金、財務調度、人力人才、營運方向及成本等因素,控管各類風險,不論策略分析、構想與決策過程中,需重視市場、經營、技術、生產可行性以及法律規範之風險問題,強化競爭力,定能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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