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勞工未依規定提前預告離職,雇主得否依勞動契約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如果可以,違約金可否直接自勞工薪資中扣除?
案例事實
阿明在公司工作2年後,某天因工作疏忽遭老闆責罵,一氣之下立即收拾包包跟老闆說不幹了,老闆傻眼之餘,仍試著請阿明可以做到月底,讓公司找到新的員工後再行離職;且依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員工離職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天數,提前向公司預告,否則公司可向阿明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並且公司會直接從工資中扣除,阿明聽到這就更生氣了,揚言一定會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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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勞工自行離職時,需不需要提前向公司預告?
雇主資遣員工時,必須依法提前預告,相對的,勞工離職時當然也必須依不同工作年資向雇主預告,讓雇主可以有所準備、安排新員工辦理交接事宜(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如果勞工沒有提前預告,因而導致雇主確實受有損害(如公司延遲交貨導致須賠償客戶違約金、因雇主人力不足而必須支付額外之加班費),勞工必須就雇主之實際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可以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於契約中約定勞工如未依規定提前預告離職,勞工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嗎?
根據主管機關的函釋(請自行詳參下列附註),答案是可以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沒有顯失公平,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當然有效,至於勞工如果主張違約金的金額過高,可請求法院可酌減至適當的金額,但不會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雇主對於未依規定提前預告離職的勞工,可以直接自該勞工當月薪資中扣除作為違約金嗎?
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的規定,除非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仍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畢竟工資是勞工們給付勞務的對價,是勞工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來就不得恣意扣發工資。況且勞工是否違約、違約是否有正當理由、違約責任的歸屬、雇主是否與有過失、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等爭議尚未確定前,當然不能依雇主單方主張,即直接從該勞工當月薪資中扣除違約金,如果雇主這麼做,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可處9萬至45萬元的罰鍰,因此提醒雇主們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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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相關參考條文及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資二字第 006760 號函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