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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如欠缺明確性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若違背闡明義務,其訴訟程序難謂無有重大瑕疵,自屬違背法令!

2021-01-19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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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問:

      呂律師,我的案件二審判決敗訴,我想提起第三審上訴,我上訴的理由為法官沒有就我的聲明欠缺明確性而行使闡明權,請問可不可以?

答:

      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又採書面審理主義,除了財產權訴訟有上訴利益之金額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上訴利益須高於新台幣150萬元。也必須合於法定程式如提出上訴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並應繳納裁判費。

√更重要者,為需具備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要件: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分別定有明文。

 

√然而,判決違背法令並非容易,其之類型及理由,實務上已累積許多可供參照,諸如: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80號民事原判例:「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其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上訴書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30號民事原判例:「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言,應以該判決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

 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236號民事原判例:「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就台端所稱之情形:「聲明欠缺明確性,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若違背闡明義務,其訴訟程序難謂無有重大瑕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要旨已有明文可茲參酌:「當事人之聲明請求,應具有明確性,其聲明如欠缺明確性,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以確定其真意,若違背闡明義務,其訴訟程序難謂無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可考慮引用作為台端上訴第三審之事由。換句話說,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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