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張姓男子搭乘友人駕駛的汽車,行經「雪山隧道」張姓男子突然感到身體不適,友人竟直接在雪隧內車道停車,讓張姓男子下車透氣。國道警察以此舉構成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該停車行為,並沒有阻斷交通,不構成處罰要件,最後處以不起訴。
法學小教室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的犯罪類型固然包含損壞或壅塞或以其他方法致使道路發生往來的危險。然而,實務上直接以損壞或壅塞的方式影響公眾往來安全者並不多見,多以所謂其他方法構成居多。所謂他法係指持續性的危險駕車行為,而對於其他用路人、車造成嚴重的妨害。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包含飆車、任意變換車道等行為。
律師評析
本案中張姓男子的友人行駛於雪隧過程中,雖然將車緩緩停在車道邊,國道警察認為渠等未依規定駛入避車灣停靠,便將案件以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當時車流量不高,且張姓男子確實有身體不適的情況,認為未停在避車彎之舉,雖造成車道車流堵塞,但僅為一般的交通違規,不構成刑法處罰要件,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實則,本案中張姓男子友人駕車的行為,係出於顧及張姓男子的健康狀況,讓其在車道邊稍作休息,並非如典型實務上持續性的危險駕駛行為,客觀上也僅造成車道些許堵塞,實無課以刑責的必要。
法學小辭典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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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030000617-260106?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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